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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營造業法解析]前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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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/Feb/2008 晴空萬里
by dashyong | 資料夾:出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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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[營造業法解析]前言

       營造業素有產業火車頭之稱,與經濟景氣有密切關係,不但可帶動經濟發展,工程品質之良窳對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更是影響重大,一國之營造業管理是否步入正軌攸關國計民生,可謂總體經濟重要之一環。

       溯自1973.9.27依據建築法第15條第2項概括授權由內政部所制定頒布的「營造業管理規則」(以下簡稱管理規則)之下三十多年來,除已不敷現實環境之需要,台灣營造業竟然發展成很畸形的狀態。

       我國在加入「世界貿易組織WTO」後應積極參與國際經濟事務與世界接軌,開放外國營造業進入我國市場,所有產業的產品優劣是其生存競爭的必要條件,因此營造業同樣必需要像其他產業的產品一樣具有國際競爭力,向外展業才能贏得屹立的地位,否則就沒有機會,也不可能再受惠於過去所依賴繁榮的經濟,在保護傘下不受國際競爭力的壓力。因此為發展營建技術、提升競爭力,並輔導營造業之健全發展,建立營造業永續經營環境,亟待制定營造業專法。

       1999年發生的921大地震,公共建設或房屋倒塌毀損無數,死傷慘重,死2,321人,傷8,731人,房屋倒塌17,000多棟(國家災害科技防救中心,2000),固然大部分肇因於地震規模超過建造當時之技術規則的技術標準,但大部分原因歸因於施工品質低落,營造廠商、專任工程人員租借牌照問題嚴重,工地主任與鋼筋、模板、混凝土等從業人員取得技術士證照所佔比率偏低,地質鑽探業未能有制度化之管理。故亟需訂定專法以具體對策措施及因應處罰之規定,以徹底改善窳劣之品質並杜絕偷工減料之歪風。(行政院,2002)

      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94、538號解釋業已釋明:對營造業者所為裁罰性之行政處分和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,其處罰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,應由法律定之。中央法規標準法第6條人民義務應以法律定之,而非管理規則僅以行政命令公佈實施;「行政程序法」第174之1條:「本法施行前,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訂定之命令,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,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,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;逾期失效。」基於以上各種法律規定管理規則已於2005.10.27公佈廢止。

       經過數年的催生,2003.2.7終於通過公布「營造業法」(以下簡稱本法);但是仔細審視後,發現其中大部分脫胎自管理規則,立法的思考邏輯仍因循以往的管理心態,更因係各方妥協之下產生,原來希望以前營造業的諸多不合理現象,能藉此徹底消弭、回歸正軌運作;但是看來這部前後矛盾又欠缺配套措施的版本,可以預見以往的亂象不僅未除,新的問題又會層出不窮。不過總算跨出了第一步,就像完成了結構體的房屋,想要住得舒服,敲打修改與裝潢是必要的,我們應容許接納不同的聲音,並對不利的部分凝聚共識後激發修法的火花,務期可以越修越好!我們深信:只要留有溝通的空間,就像被巨石壓住的種子,那怕時日多久,只要時候一到,自然就會破土而出,生根發芽,我們樂觀以待。

      筆者於各種場合和諸如工地主任、技師、建築師、營造業負責人、建築開發業人員或相關公會理監事們聊起本法時,得到的多是瞠目結舌的反應,根本不知道本法有些條文竟然對他們有深遠的影響;也有受到懲戒的技師朋友要筆者鑽研本法,好讓他們徹底知道權利與義務,否則受罰實在於心不甘;基此,新納入本法有關的如工地主任、專業營造業與技術士等當也有相同處境。故嘗試以營造管理實務經驗與觀點解析本法,目的即是讓上述的各個角色在本法裡如何知法而不觸法,不要涉入險境而不自知。雖然筆者毫無法律背景,亦無法學基礎,但是在台北科技大學土木與防災研究所進修營建管理時,啟蒙自恩師王隆昌先生教導--「土木法規專論」,方對本法及相關法規有些皮毛的認識。


 


         因筆者具有土木技師與仲裁人資格,受聘於營造業與自行開業都各有超過十三年之經驗(歷任工地工程員、工地主任、工務經理、主任技師、營造廠與建設公司總經理和土木技師事務所負責人),當時王老師指定筆者以「營造業法設置專任工程人員之研究」為碩士論文題目,得以進一步研究本法及相關法律,憑此一基礎和基於上述的使命感,以營建人背景才敢不揣簡陋撰寫本書;與本法相關的論述、文獻汗牛充棟,筆者拜讀再三,拾人牙慧,旁徵博引,收穫良多,特向各位參考文獻的作者致敬外,尚祈諸位先進不吝指正,拋磚引玉希有法學背景人士亦加入探討,是所至盼!敬向讀者致謝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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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有1則回應

茶痴
建築,實在是一門需要高科學又高人文的學問
而且一般買房子的人根本不懂
有您的拋磚引玉
讓我們了解其中的ㄇㄟ角,真好

【回覆】  
茶痴:

拙著[營建公司經營與管理實務]--詹氏書局,或許您對房地產有興趣的話,不妨可以看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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