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要喊話

鍛造欄杆非著作 刊照片…沒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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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/Apr/2008 晴空萬里
by 賴文智 | 資料夾:益思文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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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是今天聯合報新聞


鍛造欄杆非著作 刊照片…沒事

【聯合報╱記者王宏舜/台北報導】 2008.04.15 02:40 am 

女子林美蓉拍攝帆宇公司生產的各式景觀大門、鍛造欄杆等實物照片,再將照片刊登在她經營的雜誌和傳單,遭帆宇控告違反著作權法;士林地檢署偵結,認為帆宇的產品是生活工藝品而非美術著作,處分林女不起訴。

帆宇公司是國內製造景觀大門、樓梯扶手和鐵窗、欄杆的知名廠商。帆宇指出,去年接到顧客反映,指別家鍛造公司的傳單上也有販售相同的產品,讓他們覺得很驚訝,查證後才發現自家產品登上了其他公司的產品目錄。

很多朋友常常以為只要是人類精神創作的成果,就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,事實上,著作權法主要是保護「文藝性」的創作,若是實用的物品,多數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。但這也不盡然,若是某些工藝品具有實用性,但是,它的藝術高度到達相當的程度時,仍然可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,一般我們稱其為「美術工藝品」,被列入美術著作而受保護。


在新聞的這個個案中,主張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景觀大門、樓梯扶手和鐵窗,我們當然知道這類的產品,有時候好看不好看差很多,但是,工業設計與美術著作間還是有一定程度的差異,基本上,如果是大量製作的實用物品,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可能性就比較低,而實用性愈高,藝術價值愈低者,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可能性也比較低。因此,個人覺得在這個個案中,雖然沒有看到實際的景觀大門、樓梯扶手和鐵窗,但檢察官的判斷在論理上其實是相當正確的。也就是說,直接否定景觀大門、樓梯扶手和鐵窗受到著作權法保護,自然後續以相機拍攝或是刊登在型錄上,就不會有涉及「重製」而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。


反過來說,景觀大門、樓梯扶手和鐵窗的製造商要如何確保自己的權益,其實可以透過申請新式樣專利的方式來處理,因為專利權的保護及於「為販售之要約」,就是把別人的專利物品向他人兜售,這樣的行為也是侵害專利權,刊登在型錄上雖然無法直接證明是一種販售的要約,但其實要蒐證並不困難。不過,如果單純是拍攝或是刊登在雜誌上介紹,那即使取得新式樣的專利權也沒有辦法囉!因為,這樣的利用並不涉及專利權的行使,就只能容忍他人的利用囉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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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有3則回應

証在鴻
WOW~~!
YOU
ARE
IN
台灣大學~!!



bigs..
Thanks!

davi..
若沒涉及"功能或新樣式專利"就沒事啦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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